对村干部可以予以政务处分吗

对村干部可以予以政务处分吗

云南省某市一村干部来信咨询:我在工作中存在失误,有关机构要给予我政务处分。但该工作失误是几年以前的事。请问,村干部属于公职人员吗?该行为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两年追诉时效?

答:第一,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干部是由村民选举出来的管理者和带头人,不是公务员,不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但是村干部在履行职责时,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承担着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因此按照公职人员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中的第(五)项就包括村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如何给予政务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该法还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规范的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就是行政管理的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追诉时效的目的是保障行政处罚的及时性和效率性,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罚,从而使法律得到尊重和执行。同时,追诉时效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保护,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其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当然也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出口苗木需要经过批准吗

甘肃省某林木企业来信咨询:他们公司一直在从事防沙固沙的林木研究生产。最近有外方欲向他们公司购买防沙固沙的苗木。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吗?

答:苗木是植物种子的一种。种质资源是农业生产重要的物质基础。国家高度重视种质资源的保护,出台种子法,对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关于种质资源的出口,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说明;(二)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证明和试验方案材料;(三)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供相关的项目或者协议文本;(四)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协议文本;(五)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种质资源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种质资源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按照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

综上,该林木企业要出口苗木,应依法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责编:陈超 签发:王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