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新就业群体职有所属、心有所安

—— 从地方两会看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

连日来,全国31个省区市陆续召开地方两会,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到,随着新就业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如何补全这部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短板和弱项,让他们职有所属、心有所安,为他们筑起安全新防线,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灵活多样,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二元结构,这导致新就业群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维权路径受阻。新就业形态人员工伤发生率较高,医疗保险需求也较为迫切,但目前的工伤和医疗保险制度供给水平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民进上海市委在一份提案中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服务平台之间为业务承揽承接关系,劳动报酬由第三方发放,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缺乏明确界定,现行劳动保护法规及管理条例难以覆盖。为此,民进上海市委建议,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现有保障框架或新职业伤害险体系;设立职业伤害互助基金,强化保险监管;加大平台企业监管力度,规范平台企业算法运作机制,让劳动者了解平台工作模式、计酬方法、奖惩标准等等,保障其基本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创新法规制度,为权益保障筑牢法制根基。

“面对新就业形态带来的变化,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存在时间差、空白区。”福建省人大代表韩韬轶建议从立法层面规范平台企业用工制度,保障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他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涉及主体众多,商业模式、用工形态等都不一致,建议可以通过分场景‘小快灵’立法,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关公平就业、薪酬支付、工作强度、安全卫生责任制、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具体问题。”

湖南省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李红权也很关注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问题。他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职业权益,但目前仍存在不同地区之间政策尚不平衡、不同平台企业之间保障尚不平衡的问题,应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他建议,应出台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筹资机制、保障内容、承办方式、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等。

四川省政协委员,中国人寿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周阔海观察,新就业群体大多为年轻人,“他们可能认为自己年轻力壮,生病和遭遇意外的概率较小,对医疗保险的需求不强烈,对养老规划缺乏长远考虑。”同时他看到,加上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导致新就业群体整体保障覆盖面窄、参保意愿低迷。针对这些问题,周阔海认为首先要在社会层面,将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的费率差异化,根据平台或行业的出险率高低调整费率,引导企业关注安全生产。其次,在审核民营企业年度报告时,要将是否为新就业群体购买保障纳入重要考核指标,以此督促企业重视员工社会保障。同时他建议,商业保险公司也要主动深入企业,普及保险知识与重要性,定期推出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商业险种。他强调,还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来增强劳动者自身的参保意识。

浙江省目前已建新业态基层工会7200余家,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133.2万人。然而,他们中的不少人还面临“被困在算法里”“劳动强度高”“劳动时间过长”的现实问题,且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社会保障情况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有参保条件。无论在平台和第三方企业制定劳动管理规定环节还是处罚调适环节中,他们都面临参与率低的现实。

今年浙江省政协工会界别提交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提案。提案提出,应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边界,根据劳动者的行业领域、劳动技能细化区分各类劳动关系,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尽可能多地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同时,现有的社保参保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可以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特性、缴费基数等这一群体特有要素进行调整,提升低收入劳动者参保率。此外,探索“政府+平台+专家+从业者”集成服务保障机制,厘清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的治理体系权责边界,结合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群体对算法技术嵌入程度、程序操作标准和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法规权限划定。

同样关注新就业形态群体“痛点”的还有山西省政协常委、民建山西省委会副主委李志强,他建议积极构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1+N”政策体系,将新就业形态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畴,扩大社保覆盖范围。建立工伤全参保促进机制,通过推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从业人员参与”的倡导和强制方式,实现参保全覆盖。

此外,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提出,应制定进一步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意见,从用工方式、工时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作出规范指引。制定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平台,利用“线上+线下”双模式及时处理劳动纠纷。加强立法,制定“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条例”,规定平台、使用者、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归属和监督惩戒,为新就业形态人员从业提供法治保障。

(本报记者 范晓翌)

(责编:钟庆 签发:王立国)